撰文:王津今
台湾法理学会与政大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研究中心」于11月27日下午,邀请尤伯祥大法官、郭铭礼法官与颜厥安教授,以「法理学与我的法律职涯」为题进行分享。座谈会由主持人王晓丹教授和许家馨研究员开场,而在许研究员提出「法理学有何用?」的问题,以及颜教授以自身作为法理学研究者而对于「法理学的实用性有信心」的勉励中,聚焦了本次座谈会的目的:让与会者了解法理学的功用何在,以及为何对于我们的法律职涯有所帮助。
郭法官分享他担任律师时期参与「律师登录执业区域上限」的声请释宪案,隐约指出了法理学与人权保障间的关联性。此外,郭法官分享到接触国际人权公约后发现宪法中有些价值需要被两公约填补,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还未国内法化时,就已经能在大法官释字看见国际人权公约的身影,均隐含着法理学的思维有助于国际人权公约及其价值接轨、充实本国法体系。最后,郭法官以担任法官期间处理「受刑人得否于监所投票」之经验,说明了法理学的思维可以使法官于裁判时更有能力「挑战不合理的法律见解」,从而「探求法律价值」,并且得以回应国际人权公约价值落实与公约怀疑论的争辩。
尤大法官指出,法理学基本问题是「What is law?(何谓法律?)」,而法律实务工作者更深刻的问题应该是「What is rule of law?(何谓法治?)」,如果法律人没有思考过这些问题,对法律就只会停在零碎的认知中,意味着法律人对于法律应该具备更宏观的思维,否则对于法律的认识仅会停留于法条文字的层面。此外,尤大法官以曾参与过的释字582号徐自强案为例,说明法理学的学习帮助他「看到别人看不到的法律逻辑与思想」,使他在面对个案时不易被零碎观念拘束,从而提出了「对质诘问权保障」的释宪声请理由,彰显了法理学在人权促进与翻转司法威权上的功用与价值。最后,尤大法官以「太阳花学运」中涉及刑法第306条侵入住居罪以及刑法第153条煽惑他人犯罪罪的争议,说明了法理学思维在刑法领域的作用,不仅是重新思考法条背后所保护法益(侵入「住居」是否包含侵入「公署」),更可以使我们注意到特定法律制定的历史脉络(煽惑他人犯罪罪与德意志帝国秩序控制思想的关联);再由具体个案层次往上提升,对于法律现状提出批判、寻找新的法律论点、如何塑造理想中的自由主义法治国图像以及整理论点的方法论,均是法理学对于法律实务界的贡献。
颜老师与许研究员在两位实务家分享完各自法律职涯的故事后,对于法理学的作用与功能提出总结。颜老师提到:法理学是嫁接法律与各个领域的桥樑,人们得以透过法理学的知识看到不一样的世界,从而将心灵视野扩大,这些便是法理学的迷人之处。许研究员提到:法理学是对于「法律想像的创造力」来源,使我们可以重新理解法律体系、理解现实,并且反映法律所具备的有机动态发展历程,进而促进法律变革。
在提问时间,王老师提出了「社会结构与社会权力如何转译到法律体系之中,法理学的思维如何与之产生连结」的问题。许研究员说到,法理学的作用在如何将实证的观察透过规范性论述嫁接到法释义学体系中。郭法官回应,他会将自己对宪法的理解加以用国际人权公约解释。而尤大法官则以平等原则说明,关键是用什么观点来诠释某个理论。他也表示,想法在激荡过后所得出来的结论会最接近真相。颜老师也提及,近代社会意识越来越蓬勃,因此具有社会意识的法理学研究也很重要。
而与会来宾周伯峰老师提出适足居住权和民法之间的争议,也提到现今公约意识不足的问题,郭法官则以他参与过的实例回应。与会来宾国立阳明交通大学程源中老师也提出,公约怀疑论是否是一种对于论证不足的怀疑。对此,尤大法官认为,思考的层次如果放在人权这个大方向比较不会感到困惑,他也强调国际公约是诠释基本权重要依据。
在座谈会的最后,颜老师总结:「当老师最大的幸福就是自己学生变成自己的老师,今天也从各位老师这边学到很多,这是我最大的幸福。」由此可见,法理学的讨论除了提供法律人对于法律体系更加全面的思维,以及意识到法律与社会间具有更多的研究价值外,亦是法律人彼此间教学相长的摇篮,座谈会也在众人洋溢心灵成长气息的眼神交会中,画下圆满的句点。
(照片一)
与会人员全体合照
(照片二)
会议主持人及主讲人,由左而右分别为:本院王晓丹教授、中研院法律所许家馨研究员、司法院尤伯祥大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郭铭礼法官、台大法学院颜厥安特聘教授
(照片三)
活动开场
与会人员全体合照
(照片二)
会议主持人及主讲人,由左而右分别为:本院王晓丹教授、中研院法律所许家馨研究员、司法院尤伯祥大法官、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郭铭礼法官、台大法学院颜厥安特聘教授
(照片三)
活动开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