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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与社会研究工作坊」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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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发表顺序排列)

一、趋势与社会力
施慧玲 林志洁 官晓薇
二、组织与行动者
沈伯洋 陈柏良 许菁芳 简士淳
三、意识与转型
容邵武 王晓丹 陈韵如 黄琴唐
四、理论与知识
江玉林 郭书琴 林佳和 蔡博方
五、发展与变迁
许政贤 刘静怡 陈维曾 李柏翰
闭幕演讲
黄维幸

 

一、趋势与社会力



施慧玲
家庭法律社会学的台湾拼图ー分享一个在地彩绘的教研模型
 
  「家庭法律社会学」一词,至今未为台湾学术界广为引用,但若地毯式搜寻家庭、社会、法律间的交错研究文献,便不难整理出拼图式的整体图像。应用「法律与社会」的研究视野或方法,观察、评析法律对于家庭中个人权益与身分关系的规范与执行,并探究、批判立法价值或社会实践的多元样貌,已经是台湾身分法科际整合学界的教研日常。我国家庭法的发展,从以「男女平等」与「子女利益」作为规范夫妻、亲子关系的法制原则,历经身分基本法的逐次修正,加上儿童少年福利及权益、家庭暴力、夫妻间性自主、人工生殖、家事调解、职场性别平等、缓和医疗到近期的老人权益、身心障碍者权益、病人自主、尊严善终等相关法律的研拟、制定或修正,彰显了「家庭」之于个人价值与社会意涵的有机演变。笔者应用熟悉的「家庭法律社会学」工具,首先梳理台湾家庭法的发展脉络,再以现有学术及实务素材作为拼图内涵,作成可供分享、检视并修正的教研模型。本文尝试析论台湾社会中家庭与法律的有机互动及相关文献,借以分享笔者在参与市民运动及从事研究教学间,孕育、深耕在地「家庭法律社会学」30年的所思所得。


林志洁
女性主义与法社会学
  台湾的妇女运动从1970年代发展至今,不仅在社会层面引起更多提升女性实质平等地位之共鸣,在法制面上也促使如人工流产有限度地合法化、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民法亲属篇中有关歧视女性之规定等。法学界也愈来愈多研究以女性主义、法与社会的研究方法来检视目前的法律制度,促成许多保障性别平等的法律制定和修正。然而在研究方法的论着上,女性主义与法社会学为主题的探讨仍稍嫌不足,尚须有更多学者投入这方面的研究方法分析与开展。着眼于此,本文希望能从方法和近年的发展上,对女性主义与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进行论述。首先本文将先说明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样貌,初步进行轮廓的叙述;接着就台湾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发展进行说明,使读者能了解女性主义法社会学的本土化过程以及比较法上的影响;最后从性自主和生育自主的角度,以实际例子说明女性主义法社会学如何促进女权的提升。希望本文的分析和爬梳能发挥抛砖引玉的效果,吸引更多学者投入女性主义与法社会学的研究,进而影响到我国法制的变革,持续深化本土的女性主义与法社会学,让更多的歧视与不平等能被发现和修正。


官晓薇
法律动员
 
  法律动员研究近年来在法与社会研究的重要性日增,越来越多法与社会研究学者和后进投入法律动员研究,法律动员在美国法与社会学会已独立设有自己的合作研究网络(Collaborative Research Networks, CRN),重要的法与社会及法与政治手册也都有专章介绍法律动员研究。法律动员研究的起源与美国政治发展息息相关。自1950年代以来,美国许多社会重大变迁乃经过诉讼和判决达成,诸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及Roe v. Wade判决所带来的成功,使得以公益诉讼为主要手段的团体有意识地以诉讼策略促成社会改革,因此许多社会运动和利益团体将诉讼和权利倡议做为核心的策略性资源。这使得人民同选举一样对于法庭投入高度政治关注,这样的关注促使了许多社会学者、政治学者以及法与社会学者开始发展理论架构,并大量投入观察、分析和理解这些诉讼和权利倡议的实践。这样的学术风潮也扩散到了世界其他的角落,以其他国家的法律动员为对象的研究也在近几年纷纷产出,扩展了过往仅以美国政治和社会为中心的研究传统。本文耙梳并介绍西方文献的法律动员研究,首先讨论法律动员概念的定义,其广泛性的定义内涵,虽促成了研究数量的增加,但也因此发展成了两个取向不同的分支,呈现了相当歧异的样貌。台湾的法律动员研究原以法律学者之研究为主,近年来则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者投入研究,本文将摘要介绍台湾法律动员研究的发展,并对于未来的研究走向提出建议。
 

二、组织与行动者



沈伯洋
警察执法与人民法意识
  文化论和新制度主义(或组织论)长久以来支配了法律社会学的研究,但是却常常无法完整解释社会现象。在台湾的脉络下,以警察执法为例,也很难说清楚警察执法到底是受到文化的影响,还是组织架构与制度的影响,甚至很难看出其如何交错,也无法说明为何A要素比B要素更重要。为了提出一个完整的模型,本研究根基于Bourdieu提出的场域论,并以过去法律场域和刑罚场域等相关研究做为基底,设计了「执法场域」的研究方式。首先借由田野和媒体报导勾勒出警察「执法」场域的大众符码,并选定101和西门町法轮功的抗争场域作为研究对象。尔后以划定的符号场域为根基,深度访谈各个角色(包含警察、企业、政治人物、旁观者、大楼警卫、法轮功学员等等),设法描绘出在该执法场域下,不同语言(法律符号)的角色如何折冲,以及谁的符号「得胜」,在妥协之中形成该场域的「惯习」(habitus)。希望借由此研究,能够描绘出台湾在地的法律社会学「执法现况」,并提出各个角色争斗的过程。在有完整的图案之后,即可得知在政策面,哪一个部分做出改变,即可牵动整体的执法现况。



陈柏良
穿梭于行动与结构之间
初探历史制度论与法律变迁

  本文透过回顾20世纪以降,社会科学界从制度论到新制度论的理论思想史,分析社会制度论及理性选择制度论对结构与行动者能动性的理论默认对立; 及历史制度论,拉长观察制度的时间维度,探讨制度起源、僵固化及变迁原因,及行动者个体的信念与偏好形成或演变的原因,以整合社会制度论与理性选择制度论理论默认长期对立的困境。针对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历史制度论者提出「路径依赖效应」与「关键时刻」两大概念。路径依赖效应主要解释制度形成后,因事件发生时序、利益均衡、正向回馈、交易成本降低、集体行动困境及行动者资讯落差等因素,造成制度僵固性,阻碍或推迟制度的变迁方向、程度与时机。关键时刻主要解释制度形成后,因外部冲击或内部政治、社会、经济观念或技术变迁,破坏原制度既存的利益均衡,导致在特定时刻,既有制度发展路径遭遇重大改变。关键时刻「发生」的原因、时间点、时间长度,以及制度变迁的方向与程度,因历史偶然性机遇与行动者道德能动性的高度不确定性,可为后进研究者探讨结构与行动个体能动性交互辩证关系的焦点。本文希冀社会科学界对历史制度论建构「中程理论」累积的研究成果,提供法社会学与法律史学者,观察与解释法制度形成、变迁,与各行动者能动性的思维方式与视角。

许菁芳
律师与律师工作
 
  本篇文章旨在提供一篇简要,并能回应台湾读者兴趣的文献回顾:一方面,本文整理数十年来美国法律社会学界(law and society)研究法律职业的丰富成果;另一方面,于台湾本土研究可映照、对话之处,本文也一并将台湾经验嵌入。本文从四个与台湾读者密切相关的主题出发:首先,从律师工作的本质出发,简要介绍律师作为一种专业职业的理论讨论。其次,分为「社会的律师」以及「政治的律师」串连经典研究,向读者介绍如何理解律师的社会组成?律师与国家的关系如何,尤其在政权更迭时,律师的政治行动为何?最后一个主题则为全球化与律师业,这是21世纪律师业面对最大规模的变化。结语则以数则提问作结。



简士淳
法律职业研究之理论、脉络、与比较:台湾作为知识生产场域
  本文旨在探讨台湾法律职业研究于国际学术环境中的定位与发展前景。透过作者对于美国法律职业之研究与观察,思索以台湾作为法律职业比较研究素材之独特性与潜力,并点出法律职业系统之区域比较研究与对话的可能途径。

  本文第一部分将简介作者就美国近年检察改革浪潮(Progressive Prosecutor Movement)与法官助理多元议题(Diversity in Judicial Clerkships)所进之系列实证研究,并说明两者间在研究设计与理论框架的选择策略。第二部分说明美国法律职业研究之近代发产历程。本文将以美国法律基金会(American Bar Foundation )之两部经典实证研究:“Surve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与“After the JD”为例,分析两者所采取研究路径之独特点,并说明该等研究对于美国晚近学术讨论与法学教育之影响,借此结合当前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对于刑事司法改革与法律职业多元性议题之讨论。

  在上开脉络下,本文第三部分将呈现作者对于美国检察官与法官助理两个职业系统之初步研究成果,从组织分析、文化变革、社会网络分析、与批判性种族理论(Critical Race Theory)等视角出发,介绍管道结构(Pipeline Structure)之研究分析模型,以及该模型于美国当前法律职业系统研究之运用。本文最后一部分,则是思考台湾研究在国际学术市场下之定位与潜能;本文将以上述研究结果及作者过去两年担任国际学术期刊Law & Social Inquiry学术编辑之经验为基础,说明台湾法律职业研究作为国际与区域知识生产中心之可能,特别是以作者长期对于台湾检察系统之观察与研究为例,针对以下诸观点进行讨论:(1)台湾作为理论建构场域;(2)台湾作为个案研究素材;(3)台湾作为既有理论框架之延伸与转载;(4)台湾作为中国研究之替代;(5)台湾作为他国法律职业系统与法学教育改革之实验场域。

三、意识与转型



容邵武

噤声与异声:解析法律语言及其可能 

  法律是一个充满字句的学科。法律条文、对法律条文的诠释、法律从业人员(法官、律师、法律研究者等等)、证词、判决、判例,都是经由语言传达其意义,达到其所想要达到的效果——从权威的建立、吓阻功能、社会整合、世界观的象征等等,这些各种角度对法律功能与存在意义的解释。但是法律研究对于存在于法律里的语言性质、和思想与行动的关系却很少着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视语言为完全反映意识的工具,以及意识要掌握和再现世界的媒介。这个从个人意识经由语言再到世界的路径被相信为明确而清楚,其实必须先假设所有进到法律场域的人拥有和法律创造者、执行者一样的意识与世界的关系。这是一个古老但仍然有力的语言和世界的看法,却一直主导着法律将无法和它一样有着明确个人意识、清楚论述的语言视为混乱含糊及难以理解,若不是有意欺骗就是逻辑分裂,产生了在法律领域里我所谓的噤声和异声的现象。因为法律对语言单一声音的要求,亦即符而所谓合乎逻辑、前因后果的线性观,以致于在法律面前有讲不出话来的沉默,以及法律听不懂的差异声音,前者可以对女性暴力的案件为代表,后者常出现在涉及原住民事务上。本文便是从解析法律单声观的研究开始,接续讨论在这个观点下如何产生噤声和异声的效果,这二个现象在当代台湾的法律案件里尤为重要。最后本文将尝试提出一些未来的可能。


王晓丹
法意识: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展演
 
    本文旨在提供一篇法意识(legal consciousness)的文献回顾,并从台湾研究的视角提出观点。首先,从纠纷发展的历程,研究者分析人们解释事件的主观意识,探索社会互动过程中行动者法意识的特征与转变。其次,研究者采取「文化转向」(cultural turn)的取径,将法律视为问题与结构的一部分。一方面,法律性(legality)建构框架反思人们关于法律的叙事,分析行动者意识所参照的资源与文化图示(cultural schema)。另一方面,研究者探问行动者的自我认同(identity),在何种意义上成为这些法律叙事背后的动力,而这又如何同时建构了所处的社会关系。
       
      法律建构论发展二十年之后面临了方法论的批判,论者主张多数研究忽略社会权力的象征政治与场域争斗。为了回应上述的反思,本文最后以台湾经验研究为基础,提出转型中的法律现代性之研究取径——法意识关系理论——解析社会场域(婚姻、家庭、工作、机构等群体)中行动者所处的社会权力关系(性别、种族、阶级、障碍等类属),借由剖析行动者的能动性,揭示出「主体」或「人观」(personhood)的关键地位。



陈韵如
矛盾相杀或无所不在?从法律移植理解台湾法社会的可能性
Legal Transplant in Society: An Omnipresent Paradox?

 
  如果法律应该是社会的反映,而植基、成长于在地人民的法文化与意识,法律移植是否不可欲,或甚至不可能?个别外来法是否是种令人不快的侵入物?建立在全盘继受外来法制的社会,可以看作是种异常吗?然而,我们可以同时间观察到,不管是在地或者全球的尺度,法律移植事实上无所不在。外国法与法学不仅常常是法律改革的立法摹本,甚至是往往是本地学者理解什么是(正确的)法律的认识论基础。而就台湾与许多国家而言,法的「外来性」似乎是理解在地法社会所不可回避的面向。那么,「法律与社会」(law & society)的主流研究成果与方法,对于理解法律移植,提供如何的观察、反省与启发?

  本文首先爬梳「法律与社会」在英语世界的文献与课程大纲,并指出法律移植在研究与教学的边缘性位置或者阙如。移植自身不构成一个主题,而至多在偶见的「法律多元」、(后)殖民法或法律全球化主题中被加以讨论。而后,本文分别梳理战后为主的欧美与台湾学界对于法律移植之研究成果,特别是检讨其与「法律与社会」取径之关系。最终,本文试图:(1)构造法律移植的初步文献地图作为研究者之参考; (2) 从台湾视角,提出以「法律与社会」取径出发对于法律移植研究方向与子题暂定建议;(3)(自我)提醒研究者在移植、借镜西方社会出发的理论与研究成果的同时需避免过度「欧美中心」,并且应循环往复地从地社会视角重构、调整研究问题,以进一步深化本土化的法律与社会研究。



黄琴唐
法律继受中的情理法——以清末民初审判案例为中心的考察
 
  对于当代台湾的法律人社群而言,审判必须依据法律,几乎是不言可喻的信条。但是,非法律人的一般民众从事法律活动,或面对法律问题之际,有时并非以相关法律规定作为唯一的是非评判标准,甚至不将法律作为解决法律纷争时的主要考量依据。这些人们认为,处理法律问题时,应当兼顾「情理法」的要求,甚至在此类情形下,法律的重要程度往往被置列于情理之后。此种将情理与法律一同当作纷争解决依据或裁判正当性基础的法意识,显然不是继受西方法制时,由欧美或日本传来的舶来品,应可说是汉人固有法文化,亦即传统中国法文化的遗绪。

      本文尝试就传统中国(主要指清代中国)社会中情理法的内涵,以及情理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而后更进一步地,本文希望探讨以下问题,亦即:从传统中国的审判过程里,情理法三足鼎立的形势,到继受西方法制后的今日台湾法律体制下,法律社群在纷争的裁判中专讲依法审判的情况,中间显然经历了巨大的转变,这项转变的大致面貌为何?又其背后可能显示了什么样的意义?


四、理论与知识



江玉林  
塑像崇拜与国民规训——订制后藤男爵与蒋主席铜像
  欧洲近代初期以来,国家主权者于都市公共空间,铸建君主雕像,既彰显君主尊贵,又接受臣民崇拜。从德国宪法史学者Gerhard Oestreich的社会规训化(social discipling)角度而论,此乃营造主权者与臣民之间象征新时代的统治与效忠关系。再从Michel Foucault规训权力乃至治理权力的角度观察,雕像也好,铜像也好,都是现代国家打造集体国家意志,制造「单一而伟大身体」(a single great body)宏大国政治理企划的一环。塑像崇拜因此成为治理权力的分殊战术,目标就在达成国民规训。

  东亚的台湾,分别在1895年以及1945年,捲入两次现代国家的新国民制造企划。前者是明治维新后的大日本帝国,后者则是取得对日抗战胜利的中华民国。奠定帝国殖民台湾治理基石的是后藤新平;而将台湾从帝国改为民国版图的则是蒋介石。为纪念两人对台湾的贡献,台湾总督府与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各自促成后藤新平与蒋介石的铸像计画,并且分别在1911年、1946年举行铜像揭幕典礼。两个统治机关都选了政治意义浓厚的纪念日:帝国殖民台湾的第十六回始政纪念日,以及民国为纪念蒋介石西安事变蒙难脱险、全民应坚定拥护领袖并团结抗日的第十次民族复兴节。

  本文将从社会规训化以及规训与治理权力等角度,反思订制后藤男爵与蒋主席铜像各自在帝国与民国的国民规训上,有哪些共通以及特殊的权力展演。



郭书琴  
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以离婚后第三人代位请求夫妻剩馀财产分配为例
      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为法律学的特有工具、专业术语、与沟通方式。本篇论文将这些工具、术语与沟通,透过民事普通法院相关法律文件的建构过程,说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在不同的「法律行动者」,在各自立场与利害关系有所异同的情况下,对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认识、运用、转译、与执行。

      上述理论说来拗口,于是作者选择兼具身分上、与财产上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位离婚后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请求夫妻剩馀财产分配的案例,并以判决与真实案例改编的「故事」,作为叙事方式。在判决书的当事人背景资料之外,从类似判决与新闻事件,增加社会脉络与情感关系于「故事」中。以此说明法律知识和法律技术,在上述相关纷争解决过程中的「法律与社会」实作情况。同时,作者也将探讨当初立法者设定以夫妻剩馀财产分配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在当今时代脉络下的实作,已经超过当初倡议「夫妻平等」、「家事有偿」、「保护婚姻中经济弱势女性」之最初规划。进而,本文以此也提出未来以夫妻分别财产制作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之先行研究。

    最后,作者希望从这些当事人与关系人间,分析他/她们对于法律知识与法律技术的理解与误解,期待以此得更加深刻地阐述部门法律的法解释论,如何与「法律与社会研究」相互为用,更增法学研究在「教」与「学」的同理、想像与反思。此外,在上述的基础法学功能论之外,也能在法释义学的未来相关立法政策与修法倡议,提供一有力的论理基础。


林佳和
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
  在社会学的传统中,「国家」身影从未消失,事实上随时见其踪迹,只是经常某种隐晦却又突兀的存在。法兰克福学派的Max Horkheimer曾说:在众多答案选项中,社会学家总选择最安全的那一个。最安全?某个倾向下的成因解读:意识形态的、资本主义阶级宰制的、文化的,或说:国家的,常被那么理所当然地提出做为答案:一切,至少许多,都是「国家造就的」,法律社会学的探索范畴,以法律作为观察客体,也不例外。

  本文首先从理论视野出发,在传统的国家社会学之外,随着国家不同时代的发展轨迹与面貌,法律体系跟着变迁,身处法规范性与法事实的辩证关系中,法律常沦为批判国家的代罪羔羊。尤其,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指涉新的国家想像,「法律工具」又首当其冲。即便聚焦于国家除魅化,那个法社会学知识体系知名的「反思的法」研究进路,在「国家」这个指涉上,试图取代法律社会学宝座的法律政治学,这也可以提供吾人思索「法律社会学中的国家」之路径。

  本文其次佐以四个次领域的实证观察:民主政治、就业劳动、教育体系、治安警察,或言四个法律次领域:宪法、劳动法、教育法、警察法,可以更清晰地看出理论与实证,规范性与实证性,国家与社会,法学与社会学,那些望似千丝万缕,实则不脱时代侷限性、反映静态与动态社会权力关系的原初。



蔡博方
法律与现代性
  在当代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之中,关于「现代性」(modernity)的讨论摇摆在两种样态之间。一方面,研究者在探究「法律与(现代)社会」关系之中,处理此关系之两端各自或共同的现代性意涵,而这样的研究常展现为历史性或理论性的研究;另一者,研究者在探究当代的各种「法律与社会」议题时,将特定之现代性的理论视角具体化为研究论题,这样的研究常展现为当代的、经验的个案的研究。对于「法律与现代性」这样的研究状态,本文尝试梳理出既有的四种不同理论视角,与它们各自延伸的经验研究取径,并且在提供相关评论的同时,依此分类架构来理解台湾本土的法律与社会研究之进展。

  首先,本文从台湾社会学的两个关键研究成果作为梳理现代性研究的出发点,并以「主体为促因/主体为结果」、「现代为必然/现代为偶然」的2X2区分,依序安置J. Habermas、N. Luhmann、M. Foucault、B. Latour为代表的理论立场。接着,本文将依序整理这四个理论立场之下,英语学术文献之中法律与社会研究的主要研究取径与其中的关键论题,并且检视台湾本土研究的重要成果与其贡献。最后,本文以此「法律与现代性」分析架构,对中英关键之学术文献提出相关评述与厘清,希望缩短此主题在理论研究与个案研究之间的距离,有利于未来研究之进展。

五、发展与变迁



许政贤
司法社会学─以最高法院运作的转化为例
  关于司法的法社会学研究,在中文、英文及德文世界中,早已累积不少理论及实证研究资料。本报告主要聚焦在台湾近20多年内所实施的司法改革,并以备受关注的最高法院运作的转化为例,介绍所涉及法规范基础变动、实务运作概况,借以观察法的应然与实然层面的互动关系。本报告的介绍动机,主要因我国最高法院的实务运作,一再在台湾司法改革过程中受到高度关注,并重复强调第三审应采严格法律审的目标,而其中缘由及具体成效为何,似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本报告以两篇论文的分析为出发点,简要介绍其对于评估部分本土司法改革成效的意义。同时,本报告也运用法律文化的观点,以提供诠释此种发展的理论基础。


刘静怡
法律、科技与政策:科技法学研究路径的回顾与反省
 
      「科技法学研究」研究领域累积至今,到底循着怎样的研究路径累积出哪些研究成果,对于科技面、政策面甚至其他学科的发展,又作出何等回馈,或许都已经到了值得作个回顾的时点。这篇文章分析我们究竟可以如何建构对科技法学研究的理解,兼及对台湾科技法学研究的观察。并且,本于上述分析,探讨在过去二、三十年的科技法学研究发展过程中,我们是否对某些值得探讨甚至重视的研究对象或研究取向,有所忽略,最后提出对科技法学研究的初步观察心得,作为未来展望的基础。



陈维曾
法律与经济发展:宪政主义与威权国家资本主义
  本文从法律与经济发展的角度,将国内外散处各个不同主题的文献,用一个法律与经济研究的架构重新排组,提供未来有兴趣的研究者进一步探究。不同于着重在私法领域的传统研究 (例如财产权与经济发展),本文尝试将聚焦于公法领域,并用亚洲的威权国家资本主义发展为背景,铺陈一个可用的参考架构。核心问题包括:宪政主义与威权国家资本主义的结合模式为何?为什么宪政主义可以协助威权国家资本主义的发展?以及这种宪政主义是否可能进一步的转型?


李柏翰
全球治理与人权:以全球卫生政治为例
 
    全球治理研究长期以来由国际关系学者主宰,其研究关怀源于后冷战时期中全球经贸整合之加速,融合了现实主义对霸权制衡的分析、自由制度主义对国际组织正当性之研究、建构主义对国家「社会化」的解释,成为相关辩论的滥觞。反全球化浪潮中崛起的全球公民社会(global civil society)、全球公民(global citizens)及新兴政治与知识菁英阶级,成为社会学介入的重点,并深化了全球团结、正义、人权、民主原则等概念。

    不同于政府(government),治理指公私部门中众多行动者,透过分歧观点与利益之沟通与协商,共同或分别管理的动态过程,包括正式与非正式的政治安排。因此,实证意义上超国界或规范意义上超越国家主权的「全球治理」,系以网络治理结构及多元行动者为两大特征。对利害关系人间之互为主体性、变动的权力关系以及典范更迭之兴趣,催生了国际政治社会学(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ociology),而其互动时所产生的新规范或对既有规则之重新诠释,成为国际法社会学(soci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关注的重点。

    透过范畴回顾(scoping review)发现,台湾现有全球治理研究主要呈现五大主题:霸权制衡、公民行动跨国串连、犯罪防治跨国合作、全球环境及全球卫生治理。研究者大多关切治理之必要性与目标、不同行动者之间的歧见与共识、责任分配等,人权并非总是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本文将带入千禧年以降「善治」(good governance)与全球行政法中赋予人权的基石地位,建立全球卫生治理的规范性,以回应当今侧重权力政治的讨论。

闭幕演讲


黄维幸
「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三十年的反思
 
  三十年前出版了「法律与社会理论的批判」一书,许多朋友谬奖:认为对台湾的法学界有了某种的影响,兴起了我对该书多许观点做一点回顾,评估,反思,和反省的念头。
 
  首先,就回顾和评估来讲,该书看来庞杂,却至少有几个批判的主题:最明显的是批评所谓「在法言法」的法律本位主义。其次,是与此息息相关的所谓「恶法亦法」的法形式主义。然后就是间接导致这些问题的囫囵吞枣的「继受法学」。这些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改善。但仍必须时时提醒警惕。
 
  修正和补充的部分要特别提到三点:1. 韦伯的形式理性的再思考;2. 反对自然科学的霸权的真正意义;及自然延伸而来的 3. 自然科学中生物及心理学的启示。
 
  韦伯实质理性/形式理性二分的再检讨:没有一个形式理性的法律不带有实质理性的目的。 例如,信用状的履行,只看文件不问实质交易,不能仅仅视为法律文书的形式坚持,而是一定带有交易安全的实质目的。绝对的二分不妥当;在承认法律有某种程度的形式要求下,不能抹杀实质要求的主导性。
 
  该书对机械自然科学取向的批判,不能等同完全反对自然科学方法和实证研究。只是主张它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有其有限和适当的地位和作用。而社会科学界, 尤其是法学界对自然科学及其方法,以及它们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适当地位的理解,远远不及对社会科学本身的要求和特性的了解。尤其是很多自称法学方法研究者对自然科学的了解最多是牙牙学语,言不及义,根本与法学研究扯不上有任何关系。在这样的误解笼罩之下,对机械自然科学宰制性霸权的批判,不仅适当,更是必要。基于这种整体的了解,我要谈谈自然科学中生物及心理学的启示。
 
  近几十年,受到达尔文进化论影响的生物, 心理, 及社会理论,无论它们的主张在于强调先天的因素有如基因,大脑,心理的绝对或主导影响,或是后天的文化,教育,社会化过程,模仿学习等等的重要地位,在运用到人类社会及生存的场合,一致强调人类群体的生存是以人的合作互助为必要或主要的特征。这当然是社会科学恒古以来争论不休的所谓自然或后天 (nature or nurture), 及严复所谓「天行」或「人治」的问题。只是,一反我们从小道听途说,自以为先哲认为人类社会生存的原则就是「生存竞争,适者生存」。而没有了解:人类群体生活的「人治」, 出于人类的良知, 交相感,互助等等,我们的生存模式主要不是竞争对抗, 而是两利的合作共荣。
 
  果是如此,人类生存的合作模式应该对基于十八,九世纪极端个人主义延伸出来的法律制度 (例如,诉讼法的「战争」模式,夫妻财产持有及分割的「权利」模式),会有一定的冲击和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