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活动报导】112.10.25(三)原住民族法律与社会论坛


原住民族法律与社会论坛纪要:

撰写人:法科硕一 曹育恺

启动:原住民的法律时刻
112年10月25日由政大法学院特聘教授王晓丹主持,于法治斌讲堂举办「原住民族法律与社会论坛」,本次论坛为「原住民族法制的权利发展:多元文化脉络下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群的首次成果发表。吸引跨校、跨科系的师生参与,讨论
在现代法律体制中,当原住民族文化或传统遭遇法律条文时,他们将如何在强势的法律解释与论证中被理解和诠释?原住民族的文化或传统如何可能影响并改变法律既有的解释和论证本身,使其摆脱原本被动被定义和决定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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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收纳文化:原住民族的量刑反思
主持人王晓丹教授指出,研究群的诸位老师认为,原住民族法学有必要进行方法论的整合因此促成本次的盛会。首场论坛便由东华大学范耕维教授打头阵,讲者以「原住民文化因素作为量刑因子?从实证到理论的尝试」为题,援引法院的判决,说明法官审理原住民的刑法问题时,于何种情况下可能会参酌原住民的文化(文化抗辩(cultural defense)并予以减刑。范教授以「猎捕宰杀野生动物」为例指出,涉及此类案件的原住民多会以「食用」为目的进行文化抗辩,尝试合理化该行为,以期降低甚或降低刑罚。
初步的研究结果显示,部分法官愿意接受以「食用目的」为出发的文化抗辩,其他理由如「商业狩猎」则不在法官的接受范围。基于上述的量刑差异,范教授试图将以「文化因素」作为减刑的裁量考虑予以正当化、理论化,并指出原住民的打猎行为,为既有的文化。今日原住民文化传统会被视为「犯罪行为」是基于汉文化与原住民间的文化冲突。于此可见,当代非原住民族对原住民族行为的理解、想像存在差异。同时,我们亦需要进一步思索该以何种方式处理原住民的行为,是否要以刑法?或是行政管制,原住民的行为是否应纳入刑法的规范,抑或是使用不同的方式加以处罚。方能更为切实地面对原住民于现代法下面对的不利处境。


(范耕维教授论及文化因素如何作为量刑的依据)

回应与反思:法律如何不只是工具

针对范教授的讨论,地政系李明芝教授提及:若是我们认为原住民族为主流社会中被压迫团体,并尝试纳入该群体的文化作为量刑的审酌因素。此种思考方式,是否能够普遍的适用于社会中「所有的」被主流社会压迫的团体?
范教授回应指出,立法者所制定法条密度,会影响法官的量刑。法规是立法者赋予的权力框架,立法者仅能于此一框架下进行量刑讨论,区域与族群和文化的行为模式亦不相同,该如何划定出不同的行为框架与脉络,仍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

各异其趣:触发原住民能动性的尝试

许恒达教授则以原住民族文化权与刑事法涉及的「刑罚公平性与多元文化」问题为起点。因台湾不同于国外的刑法处置,在个别的选择中,会有一些非主流文化形构成另一种抵抗主流文化的关系。文化于不同的国家,或有相异的表现方式。于此情况下,法院如何一边遵守释义学的框架,一边尊重主流文化?法律担负稳定社会秩序的功用,若任意变动犯罪范围,会影响法律的安定。此外,文化抗辩是否应直接用于犯罪的排除或减刑?最后,许教授认为应当创设出更多的阻却违法事由,以保障原住民族的行为。


(李明芝教授以森林法为例说明原住民面对的现代法难题)

原住民文化权的内涵

徐挥彦则以释字803发布后「文化权利化」为主要问题,述及若文化为原住民的权利,此种群体该如何作为一个主体?因原住民族的文化具有「集体性」的特质,并透过个人的操作以实践传统文化。然而,集体性文化的内部亦存在着差异。徐教授进而以新西兰的「水权」为例,说明该权利属于「河流法人主体性」的体现,河流是水的一种主体型态,水文化与祭祀以及衍伸的鱼猎文化,都应被加以保护。徐教授以此为起点,试图反思原住民族文化权的适用范围?及其保护射程该如何发挥?

土地何在?原住民传统领域的规范与管辖

地政系李明芝教授则以:「森林法」为研究对象,讨论原住民物产采集森林产物的权利。相关议题涉「传统领域土地的法庭论述」、「森林法控管的本质性松绑」李教授指出原基法第19条与森林法第15条第4项,两项规范针对「采取森林产物的地点」(如传统领域土地及原住民族地区)的规范要件存在歧异,因此法规的施行与原住民族权利的主张,亦产生差异。李教授认为,与其思考该如何松绑、调整行政管制,不如先一步地反思,此种控管机制是否恰当?若是控管制度本来就有问题,那管制的正当性何在?李教授指出:我们应当持续思考森林法对于林地的定义,此外,森林治理并不应当是国家单一控管,而是应当是多元治理。

说故事作为方法:法学研究论方法反思

黄之栋教授则以公共行政学者的角度反思法律,并指出法律不是单纯的游戏规则,它是一种过程,同时也是一种价值与权利交错而成的动态体现。黄教授提出三项关于法学研究方法的理论反思:规则、叙事、实践。因为法规是正式且被记录下来的规定,具有规范色彩。研究者应考法条是如何被订定,相关法规的内容为何?再者,研究者若将判决、法官表述的内容,作为分析的对象,应当更为深入地思考,法官是如何进行论述。最后,研究者应当关注法律是如何被实践、操作,并分析操作中的规则。相关规则是透过行动者的操作而展现。

原住民的失语症:以「放弃」为核心的实证考察

学者林俊儒则以刑事诉讼法第35条第5项为例,讨论原住民族为何高比例地拒绝使用法扶辩护律师,是否可能与法律明订有「告知」的义务有关。林俊儒透过访谈的方式,归整出「法律感知」与「法律情境」两个研究取径。立法者原先预期以权利语言保障原住民的权利;然而,权利语言的运作,却受到空间的影响,最终相关法规并未使原住民获取发言能力,反而致使原住民仅以语言选择「放弃」的结果。更有甚者「放弃」权利的行为背后亦带有污名。倘若研究者能看见权利语言的脆弱性,或许可以给予原住民更多的表述,并以此更为有效地推动台湾的法律解殖。


(七位讲者分别就本次的会议主题讨论可再深入思索的面向)

原住民族研究的法律与社会展望--方法论的整合
主持人王晓丹教授以法社会学与法学方法论总结,法律不仅是推动特定价值的工具,也是构成社会现实的部分,在过去法律不平等的现实下,建构一个以原住民族能动性为核心的「回应社会」之法学方法论,极为重要。研究原住民族必须重视「语言」的问题,因为语言的使用背后涉及不同的「分类方式」。现代法所使用的法律语言和原住民的生活知识,可能并不立基于同一种认识论基础。分类的背后存在着具有国家强制力的系统。我们应当从法律与社会研究的视角,梳理原住民族遇见的法律问题,并持续强化原住民族的在现代法中的能动性,以期替原住民追寻更为多元且自由的法律主体位置。


(王晓丹教授总结本次的讨论并鼓励各位与会同学思索法律与社会的问题)

会后的提问时间非常热烈,本次论坛便在同学与老师的讨论间划下句点,相信今日过后,原住民法律与社会议题得种子,也在各位与会者的心中发芽,唯有持续地关注,不断地反思,深入地思考,我们才能为每一个可能存在主流社会之外的主体,寻觅更为适切的生存位置,致使多元文化的保护成为可能。



(本次的与会学者左起分别为:许恒达、林俊儒、王晓丹、范耕维、李明芝、徐挥彦、黄之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