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活動報導】112.10.25(三)原住民族法律與社會論壇


原住民族法律與社會論壇紀要:

撰寫人:法科碩一 曹育愷

啟動:原住民的法律時刻
112年10月25日由政大法學院特聘教授王曉丹主持,於法治斌講堂舉辦「原住民族法律與社會論壇」,本次論壇為「原住民族法制的權利發展:多元文化脈絡下的理論與實踐」研究群的首次成果發表。吸引跨校、跨科系的師生參與,討論
在現代法律體制中,當原住民族文化或傳統遭遇法律條文時,他們將如何在強勢的法律解釋與論證中被理解和詮釋?原住民族的文化或傳統如何可能影響並改變法律既有的解釋和論證本身,使其擺脫原本被動被定義和決定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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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收納文化:原住民族的量刑反思
主持人王曉丹教授指出,研究群的諸位老師認為,原住民族法學有必要進行方法論的整合因此促成本次的盛會。首場論壇便由東華大學范耕維教授打頭陣,講者以「原住民文化因素作為量刑因子?從實證到理論的嘗試」為題,援引法院的判決,說明法官審理原住民的刑法問題時,於何種情況下可能會參酌原住民的文化(文化抗辯(cultural defense)並予以減刑。范教授以「獵捕宰殺野生動物」為例指出,涉及此類案件的原住民多會以「食用」為目的進行文化抗辯,嘗試合理化該行為,以期降低甚或降低刑罰。
初步的研究結果顯示,部分法官願意接受以「食用目的」為出發的文化抗辯,其他理由如「商業狩獵」則不在法官的接受範圍。基於上述的量刑差異,范教授試圖將以「文化因素」作為減刑的裁量考慮予以正當化、理論化,並指出原住民的打獵行為,為既有的文化。今日原住民文化傳統會被視為「犯罪行為」是基於漢文化與原住民間的文化衝突。於此可見,當代非原住民族對原住民族行為的理解、想像存在差異。同時,我們亦需要進一步思索該以何種方式處理原住民的行為,是否要以刑法?或是行政管制,原住民的行為是否應納入刑法的規範,抑或是使用不同的方式加以處罰。方能更為切實地面對原住民於現代法下面對的不利處境。


(范耕維教授論及文化因素如何作為量刑的依據)

回應與反思:法律如何不只是工具

針對范教授的討論,地政系李明芝教授提及:若是我們認為原住民族為主流社會中被壓迫團體,並嘗試納入該群體的文化作為量刑的審酌因素。此種思考方式,是否能夠普遍的適用於社會中「所有的」被主流社會壓迫的團體?
范教授回應指出,立法者所制定法條密度,會影響法官的量刑。法規是立法者賦予的權力框架,立法者僅能於此一框架下進行量刑討論,區域與族群和文化的行為模式亦不相同,該如何劃定出不同的行為框架與脈絡,仍是需要深入討論的問題。

各異其趣:觸發原住民能動性的嘗試

許恒達教授則以原住民族文化權與刑事法涉及的「刑罰公平性與多元文化」問題為起點。因台灣不同於國外的刑法處置,在個別的選擇中,會有一些非主流文化形構成另一種抵抗主流文化的關係。文化於不同的國家,或有相異的表現方式。於此情況下,法院如何一邊遵守釋義學的框架,一邊尊重主流文化?法律擔負穩定社會秩序的功用,若任意變動犯罪範圍,會影響法律的安定。此外,文化抗辯是否應直接用於犯罪的排除或減刑?最後,許教授認為應當創設出更多的阻卻違法事由,以保障原住民族的行為。


(李明芝教授以森林法為例說明原住民面對的現代法難題)

原住民文化權的內涵

徐揮彥則以釋字803發佈後「文化權利化」為主要問題,述及若文化為原住民的權利,此種群體該如何作為一個主體?因原住民族的文化具有「集體性」的特質,並透過個人的操作以實踐傳統文化。然而,集體性文化的內部亦存在著差異。徐教授進而以紐西蘭的「水權」為例,說明該權利屬於「河流法人主體性」的體現,河流是水的一種主體型態,水文化與祭祀以及衍伸的魚獵文化,都應被加以保護。徐教授以此為起點,試圖反思原住民族文化權的適用範圍?及其保護射程該如何發揮?

土地何在?原住民傳統領域的規範與管轄

地政系李明芝教授則以:「森林法」為研究對象,討論原住民物產採集森林產物的權利。相關議題涉「傳統領域土地的法庭論述」、「森林法控管的本質性鬆綁」李教授指出原基法第19條與森林法第15條第4項,兩項規範針對「採取森林產物的地點」(如傳統領域土地及原住民族地區)的規範要件存在歧異,因此法規的施行與原住民族權利的主張,亦產生差異。李教授認為,與其思考該如何鬆綁、調整行政管制,不如先一步地反思,此種控管機制是否恰當?若是控管制度本來就有問題,那管制的正當性何在?李教授指出:我們應當持續思考森林法對於林地的定義,此外,森林治理並不應當是國家單一控管,而是應當是多元治理。

說故事作為方法:法學研究論方法反思

黃之棟教授則以公共行政學者的角度反思法律,並指出法律不是單純的遊戲規則,它是一種過程,同時也是一種價值與權利交錯而成的動態體現。黃教授提出三項關於法學研究方法的理論反思:規則、敘事、實踐。因為法規是正式且被記錄下來的規定,具有規範色彩。研究者應考法條是如何被訂定,相關法規的內容為何?再者,研究者若將判決、法官表述的內容,作為分析的對象,應當更為深入地思考,法官是如何進行論述。最後,研究者應當關注法律是如何被實踐、操作,並分析操作中的規則。相關規則是透過行動者的操作而展現。

原住民的失語症:以「放棄」為核心的實證考察

學者林俊儒則以刑事訴訟法第35條第5項為例,討論原住民族為何高比例地拒絕使用法扶辯護律師,是否可能與法律明訂有「告知」的義務有關。林俊儒透過訪談的方式,歸整出「法律感知」與「法律情境」兩個研究取徑。立法者原先預期以權利語言保障原住民的權利;然而,權利語言的運作,卻受到空間的影響,最終相關法規並未使原住民獲取發言能力,反而致使原住民僅以語言選擇「放棄」的結果。更有甚者「放棄」權利的行為背後亦帶有污名。倘若研究者能看見權利語言的脆弱性,或許可以給予原住民更多的表述,並以此更為有效地推動台灣的法律解殖。


(七位講者分別就本次的會議主題討論可再深入思索的面向)

原住民族研究的法律與社會展望--方法論的整合
主持人王曉丹教授以法社會學與法學方法論總結,法律不僅是推動特定價值的工具,也是構成社會現實的部分,在過去法律不平等的現實下,建構一個以原住民族能動性為核心的「回應社會」之法學方法論,極為重要。研究原住民族必須重視「語言」的問題,因為語言的使用背後涉及不同的「分類方式」。現代法所使用的法律語言和原住民的生活知識,可能並不立基於同一種認識論基礎。分類的背後存在著具有國家強制力的系統。我們應當從法律與社會研究的視角,梳理原住民族遇見的法律問題,並持續強化原住民族的在現代法中的能動性,以期替原住民追尋更為多元且自由的法律主體位置。


(王曉丹教授總結本次的討論並鼓勵各位與會同學思索法律與社會的問題)

會後的提問時間非常熱烈,本次論壇便在同學與老師的討論間劃下句點,相信今日過後,原住民法律與社會議題得種子,也在各位與會者的心中發芽,唯有持續地關注,不斷地反思,深入地思考,我們才能為每一個可能存在主流社會之外的主體,尋覓更為適切的生存位置,致使多元文化的保護成為可能。



(本次的與會學者左起分別為:許恒達、林俊儒、王曉丹、范耕維、李明芝、徐揮彥、黃之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