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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律與社會研究工作坊」學術研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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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發表順序排列)

一、趨勢與社會力
施慧玲 林志潔 官曉薇
二、組織與行動者
沈伯洋 陳柏良 許菁芳 簡士淳
三、意識與轉型
容邵武 王曉丹 陳韻如 黃琴唐
四、理論與知識
江玉林 郭書琴 林佳和 蔡博方
五、發展與變遷
許政賢 劉靜怡 陳維曾 李柏翰
閉幕演講
黃維幸

 

一、趨勢與社會力



施慧玲
家庭法律社會學的台灣拼圖ー分享一個在地彩繪的教研模型
 
  「家庭法律社會學」一詞,至今未為台灣學術界廣為引用,但若地毯式搜尋家庭、社會、法律間的交錯研究文獻,便不難整理出拼圖式的整體圖像。應用「法律與社會」的研究視野或方法,觀察、評析法律對於家庭中個人權益與身分關係的規範與執行,並探究、批判立法價值或社會實踐的多元樣貌,已經是台灣身分法科際整合學界的教研日常。我國家庭法的發展,從以「男女平等」與「子女利益」作為規範夫妻、親子關係的法制原則,歷經身分基本法的逐次修正,加上兒童少年福利及權益、家庭暴力、夫妻間性自主、人工生殖、家事調解、職場性別平等、緩和醫療到近期的老人權益、身心障礙者權益、病人自主、尊嚴善終等相關法律的研擬、制定或修正,彰顯了「家庭」之於個人價值與社會意涵的有機演變。筆者應用熟悉的「家庭法律社會學」工具,首先梳理台灣家庭法的發展脈絡,再以現有學術及實務素材作為拼圖內涵,作成可供分享、檢視並修正的教研模型。本文嘗試析論台灣社會中家庭與法律的有機互動及相關文獻,藉以分享筆者在參與市民運動及從事研究教學間,孕育、深耕在地「家庭法律社會學」30年的所思所得。


林志潔
女性主義與法社會學
  台灣的婦女運動從1970年代發展至今,不僅在社會層面引起更多提升女性實質平等地位之共鳴,在法制面上也促使如人工流產有限度地合法化、修正妨害性自主罪章、修正民法親屬篇中有關歧視女性之規定等。法學界也愈來愈多研究以女性主義、法與社會的研究方法來檢視目前的法律制度,促成許多保障性別平等的法律制定和修正。然而在研究方法的論著上,女性主義與法社會學為主題的探討仍稍嫌不足,尚須有更多學者投入這方面的研究方法分析與開展。著眼於此,本文希望能從方法和近年的發展上,對女性主義與法社會學的研究方法進行論述。首先本文將先說明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樣貌,初步進行輪廓的敘述;接著就台灣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發展進行說明,使讀者能了解女性主義法社會學的本土化過程以及比較法上的影響;最後從性自主和生育自主的角度,以實際例子說明女性主義法社會學如何促進女權的提升。希望本文的分析和爬梳能發揮拋磚引玉的效果,吸引更多學者投入女性主義與法社會學的研究,進而影響到我國法制的變革,持續深化本土的女性主義與法社會學,讓更多的歧視與不平等能被發現和修正。


官曉薇
法律動員
 
  法律動員研究近年來在法與社會研究的重要性日增,越來越多法與社會研究學者和後進投入法律動員研究,法律動員在美國法與社會學會已獨立設有自己的合作研究網絡(Collaborative Research Networks, CRN),重要的法與社會及法與政治手冊也都有專章介紹法律動員研究。法律動員研究的起源與美國政治發展息息相關。自1950年代以來,美國許多社會重大變遷乃經過訴訟和判決達成,諸如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及Roe v. Wade判決所帶來的成功,使得以公益訴訟為主要手段的團體有意識地以訴訟策略促成社會改革,因此許多社會運動和利益團體將訴訟和權利倡議做為核心的策略性資源。這使得人民同選舉一樣對於法庭投入高度政治關注,這樣的關注促使了許多社會學者、政治學者以及法與社會學者開始發展理論架構,並大量投入觀察、分析和理解這些訴訟和權利倡議的實踐。這樣的學術風潮也擴散到了世界其他的角落,以其他國家的法律動員為對象的研究也在近幾年紛紛產出,擴展了過往僅以美國政治和社會為中心的研究傳統。本文耙梳並介紹西方文獻的法律動員研究,首先討論法律動員概念的定義,其廣泛性的定義內涵,雖促成了研究數量的增加,但也因此發展成了兩個取向不同的分支,呈現了相當歧異的樣貌。台灣的法律動員研究原以法律學者之研究為主,近年來則有其他社會科學領域的學者投入研究,本文將摘要介紹台灣法律動員研究的發展,並對於未來的研究走向提出建議。
 

二、組織與行動者



沈伯洋
警察執法與人民法意識
  文化論和新制度主義(或組織論)長久以來支配了法律社會學的研究,但是卻常常無法完整解釋社會現象。在台灣的脈絡下,以警察執法為例,也很難說清楚警察執法到底是受到文化的影響,還是組織架構與制度的影響,甚至很難看出其如何交錯,也無法說明為何A要素比B要素更重要。為了提出一個完整的模型,本研究根基於Bourdieu提出的場域論,並以過去法律場域和刑罰場域等相關研究做為基底,設計了「執法場域」的研究方式。首先藉由田野和媒體報導勾勒出警察「執法」場域的大眾符碼,並選定101和西門町法輪功的抗爭場域作為研究對象。爾後以劃定的符號場域為根基,深度訪談各個角色(包含警察、企業、政治人物、旁觀者、大樓警衛、法輪功學員等等),設法描繪出在該執法場域下,不同語言(法律符號)的角色如何折衝,以及誰的符號「得勝」,在妥協之中形成該場域的「慣習」(habitus)。希望藉由此研究,能夠描繪出台灣在地的法律社會學「執法現況」,並提出各個角色爭鬥的過程。在有完整的圖案之後,即可得知在政策面,哪一個部分做出改變,即可牽動整體的執法現況。



陳柏良
穿梭於行動與結構之間
初探歷史制度論與法律變遷

  本文透過回顧20世紀以降,社會科學界從制度論到新制度論的理論思想史,分析社會制度論及理性選擇制度論對結構與行動者能動性的理論預設對立; 及歷史制度論,拉長觀察制度的時間維度,探討制度起源、僵固化及變遷原因,及行動者個體的信念與偏好形成或演變的原因,以整合社會制度論與理性選擇制度論理論預設長期對立的困境。針對制度的起源與變遷,歷史制度論者提出「路徑依賴效應」與「關鍵時刻」兩大概念。路徑依賴效應主要解釋制度形成後,因事件發生時序、利益均衡、正向回饋、交易成本降低、集體行動困境及行動者資訊落差等因素,造成制度僵固性,阻礙或推遲制度的變遷方向、程度與時機。關鍵時刻主要解釋制度形成後,因外部衝擊或內部政治、社會、經濟觀念或技術變遷,破壞原制度既存的利益均衡,導致在特定時刻,既有制度發展路徑遭遇重大改變。關鍵時刻「發生」的原因、時間點、時間長度,以及制度變遷的方向與程度,因歷史偶然性機遇與行動者道德能動性的高度不確定性,可為後進研究者探討結構與行動個體能動性交互辯證關係的焦點。本文希冀社會科學界對歷史制度論建構「中程理論」累積的研究成果,提供法社會學與法律史學者,觀察與解釋法制度形成、變遷,與各行動者能動性的思維方式與視角。

許菁芳
律師與律師工作
 
  本篇文章旨在提供一篇簡要,並能回應台灣讀者興趣的文獻回顧:一方面,本文整理數十年來美國法律社會學界(law and society)研究法律職業的豐富成果;另一方面,於台灣本土研究可映照、對話之處,本文也一併將台灣經驗嵌入。本文從四個與台灣讀者密切相關的主題出發:首先,從律師工作的本質出發,簡要介紹律師作為一種專業職業的理論討論。其次,分為「社會的律師」以及「政治的律師」串連經典研究,向讀者介紹如何理解律師的社會組成?律師與國家的關係如何,尤其在政權更迭時,律師的政治行動為何?最後一個主題則為全球化與律師業,這是21世紀律師業面對最大規模的變化。結語則以數則提問作結。



簡士淳
法律職業研究之理論、脈絡、與比較:台灣作為知識生產場域
  本文旨在探討台灣法律職業研究於國際學術環境中的定位與發展前景。透過作者對於美國法律職業之研究與觀察,思索以台灣作為法律職業比較研究素材之獨特性與潛力,並點出法律職業系統之區域比較研究與對話的可能途徑。

  本文第一部分將簡介作者就美國近年檢察改革浪潮(Progressive Prosecutor Movement)與法官助理多元議題(Diversity in Judicial Clerkships)所進之系列實證研究,並說明兩者間在研究設計與理論框架的選擇策略。第二部分說明美國法律職業研究之近代發產歷程。本文將以美國法律基金會(American Bar Foundation )之兩部經典實證研究:“Survey of the Administration of Criminal Justice in the United States”與“After the JD”為例,分析兩者所採取研究路徑之獨特點,並說明該等研究對於美國晚近學術討論與法學教育之影響,藉此結合當前美國學界與實務界對於刑事司法改革與法律職業多元性議題之討論。

  在上開脈絡下,本文第三部分將呈現作者對於美國檢察官與法官助理兩個職業系統之初步研究成果,從組織分析、文化變革、社會網絡分析、與批判性種族理論(Critical Race Theory)等視角出發,介紹管道結構(Pipeline Structure)之研究分析模型,以及該模型於美國當前法律職業系統研究之運用。本文最後一部分,則是思考台灣研究在國際學術市場下之定位與潛能;本文將以上述研究結果及作者過去兩年擔任國際學術期刊Law & Social Inquiry學術編輯之經驗為基礎,說明台灣法律職業研究作為國際與區域知識生產中心之可能,特別是以作者長期對於台灣檢察系統之觀察與研究為例,針對以下諸觀點進行討論:(1)台灣作為理論建構場域;(2)台灣作為個案研究素材;(3)台灣作為既有理論框架之延伸與轉載;(4)台灣作為中國研究之替代;(5)台灣作為他國法律職業系統與法學教育改革之實驗場域。

三、意識與轉型



容邵武

噤聲與異聲:解析法律語言及其可能 

  法律是一個充滿字句的學科。法律條文、對法律條文的詮釋、法律從業人員(法官、律師、法律研究者等等)、證詞、判決、判例,都是經由語言傳達其意義,達到其所想要達到的效果——從權威的建立、嚇阻功能、社會整合、世界觀的象徵等等,這些各種角度對法律功能與存在意義的解釋。但是法律研究對於存在於法律裡的語言性質、和思想與行動的關係卻很少著墨。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法律視語言為完全反映意識的工具,以及意識要掌握和再現世界的媒介。這個從個人意識經由語言再到世界的路徑被相信為明確而清楚,其實必須先假設所有進到法律場域的人擁有和法律創造者、執行者一樣的意識與世界的關係。這是一個古老但仍然有力的語言和世界的看法,卻一直主導著法律將無法和它一樣有著明確個人意識、清楚論述的語言視為混亂含糊及難以理解,若不是有意欺騙就是邏輯分裂,產生了在法律領域裡我所謂的噤聲和異聲的現象。因為法律對語言單一聲音的要求,亦即符而所謂合乎邏輯、前因後果的線性觀,以致於在法律面前有講不出話來的沉默,以及法律聽不懂的差異聲音,前者可以對女性暴力的案件為代表,後者常出現在涉及原住民事務上。本文便是從解析法律單聲觀的研究開始,接續討論在這個觀點下如何產生噤聲和異聲的效果,這二個現象在當代台灣的法律案件裡尤為重要。最後本文將嘗試提出一些未來的可能。


王曉丹
法意識: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展演
 
    本文旨在提供一篇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的文獻回顧,並從台灣研究的視角提出觀點。首先,從糾紛發展的歷程,研究者分析人們解釋事件的主觀意識,探索社會互動過程中行動者法意識的特徵與轉變。其次,研究者採取「文化轉向」(cultural turn)的取徑,將法律視為問題與結構的一部分。一方面,法律性(legality)建構框架反思人們關於法律的敘事,分析行動者意識所參照的資源與文化圖示(cultural schema)。另一方面,研究者探問行動者的自我認同(identity),在何種意義上成為這些法律敘事背後的動力,而這又如何同時建構了所處的社會關係。
       
      法律建構論發展二十年之後面臨了方法論的批判,論者主張多數研究忽略社會權力的象徵政治與場域爭鬥。為了回應上述的反思,本文最後以台灣經驗研究為基礎,提出轉型中的法律現代性之研究取徑——法意識關係理論——解析社會場域(婚姻、家庭、工作、機構等群體)中行動者所處的社會權力關係(性別、種族、階級、障礙等類屬),藉由剖析行動者的能動性,揭示出「主體」或「人觀」(personhood)的關鍵地位。



陳韻如
矛盾相殺或無所不在?從法律移植理解台灣法社會的可能性
Legal Transplant in Society: An Omnipresent Paradox?

 
  如果法律應該是社會的反映,而植基、成長於在地人民的法文化與意識,法律移植是否不可欲,或甚至不可能?個別外來法是否是種令人不快的侵入物?建立在全盤繼受外來法制的社會,可以看作是種異常嗎?然而,我們可以同時間觀察到,不管是在地或者全球的尺度,法律移植事實上無所不在。外國法與法學不僅常常是法律改革的立法摹本,甚至是往往是本地學者理解什麼是(正確的)法律的認識論基礎。而就台灣與許多國家而言,法的「外來性」似乎是理解在地法社會所不可迴避的面向。那麼,「法律與社會」(law & society)的主流研究成果與方法,對於理解法律移植,提供如何的觀察、反省與啟發?

  本文首先爬梳「法律與社會」在英語世界的文獻與課程大綱,並指出法律移植在研究與教學的邊緣性位置或者闕如。移植自身不構成一個主題,而至多在偶見的「法律多元」、(後)殖民法或法律全球化主題中被加以討論。而後,本文分別梳理戰後為主的歐美與台灣學界對於法律移植之研究成果,特別是檢討其與「法律與社會」取徑之關係。最終,本文試圖:(1)構造法律移植的初步文獻地圖作為研究者之參考; (2) 從台灣視角,提出以「法律與社會」取徑出發對於法律移植研究方向與子題暫定建議;(3)(自我)提醒研究者在移植、借鏡西方社會出發的理論與研究成果的同時需避免過度「歐美中心」,並且應循環往復地從地社會視角重構、調整研究問題,以進一步深化本土化的法律與社會研究。



黃琴唐
法律繼受中的情理法——以清末民初審判案例為中心的考察
 
  對於當代台灣的法律人社群而言,審判必須依據法律,幾乎是不言可喻的信條。但是,非法律人的一般民眾從事法律活動,或面對法律問題之際,有時並非以相關法律規定作為唯一的是非評判標準,甚至不將法律作為解決法律紛爭時的主要考量依據。這些人們認為,處理法律問題時,應當兼顧「情理法」的要求,甚至在此類情形下,法律的重要程度往往被置列於情理之後。此種將情理與法律一同當作紛爭解決依據或裁判正當性基礎的法意識,顯然不是繼受西方法制時,由歐美或日本傳來的舶來品,應可說是漢人固有法文化,亦即傳統中國法文化的遺緒。

      本文嘗試就傳統中國(主要指清代中國)社會中情理法的內涵,以及情理法之間的關係進行分析。而後更進一步地,本文希望探討以下問題,亦即:從傳統中國的審判過程裡,情理法三足鼎立的形勢,到繼受西方法制後的今日台灣法律體制下,法律社群在紛爭的裁判中專講依法審判的情況,中間顯然經歷了巨大的轉變,這項轉變的大致面貌為何?又其背後可能顯示了什麼樣的意義?


四、理論與知識



江玉林  
塑像崇拜與國民規訓——訂製後藤男爵與蔣主席銅像
  歐洲近代初期以來,國家主權者於都市公共空間,鑄建君主雕像,既彰顯君主尊貴,又接受臣民崇拜。從德國憲法史學者Gerhard Oestreich的社會規訓化(social discipling)角度而論,此乃營造主權者與臣民之間象徵新時代的統治與效忠關係。再從Michel Foucault規訓權力乃至治理權力的角度觀察,雕像也好,銅像也好,都是現代國家打造集體國家意志,製造「單一而偉大身體」(a single great body)宏大國政治理企劃的一環。塑像崇拜因此成為治理權力的分殊戰術,目標就在達成國民規訓。

  東亞的臺灣,分別在1895年以及1945年,捲入兩次現代國家的新國民製造企劃。前者是明治維新後的大日本帝國,後者則是取得對日抗戰勝利的中華民國。奠定帝國殖民臺灣治理基石的是後藤新平;而將臺灣從帝國改為民國版圖的則是蔣介石。為紀念兩人對臺灣的貢獻,臺灣總督府與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各自促成後藤新平與蔣介石的鑄像計畫,並且分別在1911年、1946年舉行銅像揭幕典禮。兩個統治機關都選了政治意義濃厚的紀念日:帝國殖民臺灣的第十六回始政紀念日,以及民國為紀念蔣介石西安事變蒙難脫險、全民應堅定擁護領袖並團結抗日的第十次民族復興節。

  本文將從社會規訓化以及規訓與治理權力等角度,反思訂製後藤男爵與蔣主席銅像各自在帝國與民國的國民規訓上,有哪些共通以及特殊的權力展演。



郭書琴  
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以離婚後第三人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為例
      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為法律學的特有工具、專業術語、與溝通方式。本篇論文將這些工具、術語與溝通,透過民事普通法院相關法律文件的建構過程,說明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在不同的「法律行動者」,在各自立場與利害關係有所異同的情況下,對於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認識、運用、轉譯、與執行。

      上述理論說來拗口,於是作者選擇兼具身分上、與財產上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代位離婚後夫妻之一方,向他方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案例,並以判決與真實案例改編的「故事」,作為敘事方式。在判決書的當事人背景資料之外,從類似判決與新聞事件,增加社會脈絡與情感關係於「故事」中。以此說明法律知識和法律技術,在上述相關紛爭解決過程中的「法律與社會」實作情況。同時,作者也將探討當初立法者設定以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在當今時代脈絡下的實作,已經超過當初倡議「夫妻平等」、「家事有償」、「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女性」之最初規劃。進而,本文以此也提出未來以夫妻分別財產制作為法定夫妻財產制之先行研究。

    最後,作者希望從這些當事人與關係人間,分析他/她們對於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的理解與誤解,期待以此得更加深刻地闡述部門法律的法解釋論,如何與「法律與社會研究」相互為用,更增法學研究在「教」與「學」的同理、想像與反思。此外,在上述的基礎法學功能論之外,也能在法釋義學的未來相關立法政策與修法倡議,提供一有力的論理基礎。


林佳和
法律社會學中的國家
  在社會學的傳統中,「國家」身影從未消失,事實上隨時見其蹤跡,只是經常某種隱晦卻又突兀的存在。法蘭克福學派的Max Horkheimer曾說:在眾多答案選項中,社會學家總選擇最安全的那一個。最安全?某個傾向下的成因解讀:意識形態的、資本主義階級宰制的、文化的,或說:國家的,常被那麼理所當然地提出做為答案:一切,至少許多,都是「國家造就的」,法律社會學的探索範疇,以法律作為觀察客體,也不例外。

  本文首先從理論視野出發,在傳統的國家社會學之外,隨著國家不同時代的發展軌跡與面貌,法律體系跟著變遷,身處法規範性與法事實的辯證關係中,法律常淪為批判國家的代罪羔羊。尤其,新自由主義意識形態指涉新的國家想像,「法律工具」又首當其衝。即便聚焦於國家除魅化,那個法社會學知識體系知名的「反思的法」研究進路,在「國家」這個指涉上,試圖取代法律社會學寶座的法律政治學,這也可以提供吾人思索「法律社會學中的國家」之路徑。

  本文其次佐以四個次領域的實證觀察:民主政治、就業勞動、教育體系、治安警察,或言四個法律次領域:憲法、勞動法、教育法、警察法,可以更清晰地看出理論與實證,規範性與實證性,國家與社會,法學與社會學,那些望似千絲萬縷,實則不脫時代侷限性、反映靜態與動態社會權力關係的原初。



蔡博方
法律與現代性
  在當代的法律與社會研究之中,關於「現代性」(modernity)的討論搖擺在兩種樣態之間。一方面,研究者在探究「法律與(現代)社會」關係之中,處理此關係之兩端各自或共同的現代性意涵,而這樣的研究常展現為歷史性或理論性的研究;另一者,研究者在探究當代的各種「法律與社會」議題時,將特定之現代性的理論視角具體化為研究論題,這樣的研究常展現為當代的、經驗的個案的研究。對於「法律與現代性」這樣的研究狀態,本文嘗試梳理出既有的四種不同理論視角,與它們各自延伸的經驗研究取徑,並且在提供相關評論的同時,依此分類架構來理解台灣本土的法律與社會研究之進展。

  首先,本文從台灣社會學的兩個關鍵研究成果作為梳理現代性研究的出發點,並以「主體為促因/主體為結果」、「現代為必然/現代為偶然」的2X2區分,依序安置J. Habermas、N. Luhmann、M. Foucault、B. Latour為代表的理論立場。接著,本文將依序整理這四個理論立場之下,英語學術文獻之中法律與社會研究的主要研究取徑與其中的關鍵論題,並且檢視台灣本土研究的重要成果與其貢獻。最後,本文以此「法律與現代性」分析架構,對中英關鍵之學術文獻提出相關評述與釐清,希望縮短此主題在理論研究與個案研究之間的距離,有利於未來研究之進展。

五、發展與變遷



許政賢
司法社會學─以最高法院運作的轉化為例
  關於司法的法社會學研究,在中文、英文及德文世界中,早已累積不少理論及實證研究資料。本報告主要聚焦在臺灣近20多年內所實施的司法改革,並以備受關注的最高法院運作的轉化為例,介紹所涉及法規範基礎變動、實務運作概況,藉以觀察法的應然與實然層面的互動關係。本報告的介紹動機,主要因我國最高法院的實務運作,一再在臺灣司法改革過程中受到高度關注,並重覆強調第三審應採嚴格法律審的目標,而其中緣由及具體成效為何,似有進一步探討的必要。本報告以兩篇論文的分析為出發點,簡要介紹其對於評估部分本土司法改革成效的意義。同時,本報告也運用法律文化的觀點,以提供詮釋此種發展的理論基礎。


劉靜怡
法律、科技與政策:科技法學研究路徑的回顧與反省
 
      「科技法學研究」研究領域累積至今,到底循著怎樣的研究路徑累積出哪些研究成果,對於科技面、政策面甚至其他學科的發展,又作出何等回饋,或許都已經到了值得作個回顧的時點。這篇文章分析我們究竟可以如何建構對科技法學研究的理解,兼及對台灣科技法學研究的觀察。並且,本於上述分析,探討在過去二、三十年的科技法學研究發展過程中,我們是否對某些值得探討甚至重視的研究對象或研究取向,有所忽略,最後提出對科技法學研究的初步觀察心得,作為未來展望的基礎。



陳維曾
法律與經濟發展:憲政主義與威權國家資本主義
  本文從法律與經濟發展的角度,將國內外散處各個不同主題的文獻,用一個法律與經濟研究的架構重新排組,提供未來有興趣的研究者進一步探究。不同於著重在私法領域的傳統研究 (例如財產權與經濟發展),本文嘗試將聚焦於公法領域,並用亞洲的威權國家資本主義發展為背景,鋪陳一個可用的參考架構。核心問題包括:憲政主義與威權國家資本主義的結合模式為何?為什麼憲政主義可以協助威權國家資本主義的發展?以及這種憲政主義是否可能進一步的轉型?


李柏翰
全球治理與人權:以全球衛生政治為例
 
    全球治理研究長期以來由國際關係學者主宰,其研究關懷源於後冷戰時期中全球經貿整合之加速,融合了現實主義對霸權制衡的分析、自由制度主義對國際組織正當性之研究、建構主義對國家「社會化」的解釋,成為相關辯論的濫觴。反全球化浪潮中崛起的全球公民社會(global civil society)、全球公民(global citizens)及新興政治與知識菁英階級,成為社會學介入的重點,並深化了全球團結、正義、人權、民主原則等概念。

    不同於政府(government),治理指公私部門中眾多行動者,透過分歧觀點與利益之溝通與協商,共同或分別管理的動態過程,包括正式與非正式的政治安排。因此,實證意義上超國界或規範意義上超越國家主權的「全球治理」,係以網絡治理結構及多元行動者為兩大特徵。對利害關係人間之互為主體性、變動的權力關係以及典範更迭之興趣,催生了國際政治社會學(international political sociology),而其互動時所產生的新規範或對既有規則之重新詮釋,成為國際法社會學(sociology of international law)關注的重點。

    透過範疇回顧(scoping review)發現,臺灣現有全球治理研究主要呈現五大主題:霸權制衡、公民行動跨國串連、犯罪防治跨國合作、全球環境及全球衛生治理。研究者大多關切治理之必要性與目標、不同行動者之間的歧見與共識、責任分配等,人權並非總是扮演重要的角色。然而,本文將帶入千禧年以降「善治」(good governance)與全球行政法中賦予人權的基石地位,建立全球衛生治理的規範性,以回應當今側重權力政治的討論。

閉幕演講


黃維幸
「法律與社會理論的批判」三十年的反思
 
  三十年前出版了「法律與社會理論的批判」一書,許多朋友謬獎:認為對台灣的法學界有了某種的影響,興起了我對該書多許觀點做一點回顧,評估,反思,和反省的念頭。
 
  首先,就回顧和評估來講,該書看來龐雜,卻至少有幾個批判的主題:最明顯的是批評所謂「在法言法」的法律本位主義。其次,是與此息息相關的所謂「惡法亦法」的法形式主義。然後就是間接導致這些問題的囫圇吞棗的「繼受法學」。這些現象在很大程度上已經改善。但仍必須時時提醒警惕。
 
  修正和補充的部分要特別提到三點:1. 韋伯的形式理性的再思考;2. 反對自然科學的霸權的真正意義;及自然延伸而來的 3. 自然科學中生物及心理學的啟示。
 
  韋伯實質理性/形式理性二分的再檢討:沒有一個形式理性的法律不帶有實質理性的目的。 例如,信用狀的履行,只看文件不問實質交易,不能僅僅視為法律文書的形式堅持,而是一定帶有交易安全的實質目的。絕對的二分不妥當;在承認法律有某種程度的形式要求下,不能抹殺實質要求的主導性。
 
  該書对机械自然科学取向的批判,不能等同完全反對自然科學方法和實證研究。只是主張它們在社會科學研究中有其有限和適當的地位和作用。而社會科學界, 尤其是法學界對自然科學及其方法,以及它們在社會科學研究中的適當地位的理解,遠遠不及對社會科學本身的要求和特性的了解。尤其是很多自稱法學方法研究者對自然科學的了解最多是牙牙學語,言不及義,根本與法學研究扯不上有任何關係。在這樣的誤解籠罩之下,對機械自然科學宰制性霸權的批判,不僅適當,更是必要。基於這種整體的了解,我要談談自然科學中生物及心理學的啟示。
 
  近幾十年,受到達爾文進化論影響的生物, 心理, 及社會理論,無論它們的主張在於強調先天的因素有如基因,大腦,心理的絕對或主導影響,或是後天的文化,教育,社會化過程,模仿學習等等的重要地位,在運用到人類社會及生存的場合,一致強調人類群體的生存是以人的合作互助為必要或主要的特徵。這當然是社會科學恆古以來爭論不休的所謂自然或後天 (nature or nurture), 及嚴復所謂「天行」或「人治」的問題。只是,一反我們從小道聽途說,自以為先哲認為人類社會生存的原則就是「生存競爭,適者生存」。而沒有了解:人類群體生活的「人治」, 出於人類的良知, 交相感,互助等等,我們的生存模式主要不是競爭對抗, 而是兩利的合作共榮。
 
  果是如此,人類生存的合作模式應該對基於十八,九世紀極端個人主義延伸出來的法律制度 (例如,訴訟法的「戰爭」模式,夫妻財產持有及分割的「權利」模式),會有一定的衝擊和啟示。